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进一步深化推进“三个年”活动,3月1日,由省工商联主办的“第二届民营经济法治论坛暨企业合规建设推进会”在西安召开。校党委副书记、校长范九利,校党委副书记张军政应邀出席会议。范九利作开幕式致辞。 陕西省委政法委、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省人民检察院、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法学会、西安仲裁委员会、顶盛体育(中国)集团、陕西省工商联各委员会以及各市工商联相关领导,省级商会和民营企业家代表、法学学者和律师等共200余人参加会议。 范九利在致辞中表示,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对民营经济的法治建设,明确指出要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顶盛体育(中国)集团与省工商联、公检法司以及各民营企业家积极推动企业合规改革发展、创新推动合规改革理论、培养企业合规改革人才,为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陕西省工商联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我校企业合规研究院院长、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付玉明就《民营企业刑事合规机制建设内容分享》作主旨演讲。 (供稿:企业合规研究院院长 撰稿:崔岚秀 杨智博 审核:付玉明)
2024-03-04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2022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上述举措均是我国保障人权法治实践的生动体现,客观反映了人民法院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司法制度和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显著特色。回溯中国共产党保障人权法治实践的历程,争取人权、尊重人权、保障人权、发展人权作为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生动阐释,也是始终贯穿于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实践中的主旋律。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开展的法治实践即遵循着这一主线,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人权观与中国法治建设的有效融合,构成了中国共产党人权法治实践的深厚底蕴。 随着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的执政基础不断巩固,加强法治建设对于强化政治认同、凝聚民族共识、维护社会秩序、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均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这一时期的法治实践中产生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案例,例如“黄克功枪杀刘茜案”“李延德、白占山等学疗人命案”“李森洁盗窃案”“侯丁卯与侯张氏婚姻涉讼案”“冯秀山与冯崇明土地所有权涉讼案”等,涉及人权的不同类型问题。与之相对应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起草出台了大量关涉人权的法律、判例、政策等规范性文件,依法保障人权成为法治实践的显著特征。 1939年4月中国共产党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以下简称《施政纲领》)是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宪法性文件。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了“保障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与通信之自由”。第十三条提出“建立便利人民的司法制度,保障人民有检举与告发任何工作人员的罪行之自由”。这一法律规定为发挥人民监督作用提供了法理依据,也为破解“历史兴亡周期率”提供了基本的法治依循。在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的同时,《施政纲领》在人权保障方面的先进性还体现在其规制范围进一步延展到关于男女、长幼、干群等方面的平等性上。 1941年5月颁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以下简称《纲领》)充分继承了1939年《施政纲领》的精神内核,在主体属性、行使范围以及保障机制方面对人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进行了规范,提出“保证一切抗日人民的人权、政权、财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居住、迁徙之自由权”,并且明确规定了人民有用无论何种方式,控告任何公务人员非法行为的权利;在司法制度方面,坚决废止肉刑,强调司法审判重证据而不重口供。从法治实践的角度来看,这些权利表征着中国法治接轨“现代化”的特点,是对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刑法“重刑主义”这一倾向的转变。同年11月,由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次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公布实施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关于保护人权的专门条例,其立法目的即为“以保障边区人民之人权财权,不受非法之侵害”,强调“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民主权利”。为切实保障人民上述权利与自由,在法律实施过程中,进一步对证据提取、审讯时效、司法管辖权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尤其是对处罚权归属于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进行了确认,并明令“除司法机关及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其职务外,任何机关部队团体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审问处罚,但现行犯不在此例”。在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在法律规定中对权利主体、权利范围、法定程序等方面的界定逐步具体化、规范化,充分保障了陕甘宁边区人民对于人权的普遍享有、依法享有,这一法治实践既有助于抗日战争时期统一战线的形成与巩固,也充分体现出中国共产党人在维护人权方面的先进性和法治化等特点。 1942年在陕甘宁边区实施执行的《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开篇说明中,确立了“以教育感化为主,使受刑人能在受刑期内,得到适当教育,转恶习化为社会上善良分子”作为陕甘宁边区刑法的立法目的。在《刑法总则草案》中,第一条明示“刑事政策以教育感化为主,不采威吓报复与毁损人格及痛苦身体诸手段”,进而在第三条确定了“政治教育”“生活教育”“文化教育”“治疗教育”等主要教育方法。这一刑法设置立意的转变带有保障人权的鲜明印记,作为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纠偏”,这一时期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既要摒弃旧封建时代的法治观念,又要突破此时中国法律整体发展的水平层次,为引领中华民族的人权意识独立和觉醒起到了重要作用。 1946年4月制定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以下简称《宪法原则》)对于人权的内涵作了基本界定。人民的主要权利包括具有政治上的自由权利并应得到政府在思想层面引导和物质层面帮助的权利,“免于经济上偏估与贫困的权利”“免于愚昧及不健康的权利”“武装自卫的权利”“不分民族,一律平等”,以及妇女在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基础上,还依法享有特殊利益等诸多方面。这些权利指明了陕甘宁边区人权的主要涵盖范围,并作为中国共产党保障人权法治实践的重要成果,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中得到继承和完善。在确保人民基本权利的基础上,对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也得到了确立,为陕甘宁边区人民司法实践提供了坚实保障。同年10月,在《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自治宪法草案(修正稿)》(以下简称《宪法草案(修正稿)》)中,专门在“总纲”之后的第二章中规定了“人民之权利义务”,从十三个方面对于人权进行了系统规定,既承袭了前文所述《条例》《宪法原则》中所规定的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在人权范围中增补了“有获得土地之权利”“有获得工作之权利”“享有一切正当营业之自由”“有服公职之权利”,以及获得社会救济和政府救济等多方面内容。在第十六条中,明确要求“本宪法所列举及未列举之人民自由权利,均受宪法之保障,不得以法律或命令侵犯之。”“凡侵犯人民自由与权利者,受法律之制裁。”从宪法角度对于陕甘宁边区人权保护作出说明,与陕甘宁政治社会经济发展的总体形势形成呼应,既充分体现出“人权需要得到法律确认和保障”的基本原则,也表明了随着革命事业的发展,人权的内涵与要求需要转变的客观要求。 结合以上主要法律文本来看,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凸显出以下主要特点: 注重人权的现实性和普遍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权是历史的、具体的、现实的”。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把人权中的“人”界定为“现实中的人”,这一观点有别于资产阶级将“人”异化为“孤立的、抽象的人”,赋予了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的现实性和具体化等特质。从《施政纲领》到《纲领》,进而推进至《条例》《宪法原则》等法律可以看出,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不断向纵深推进:在法律保障人权的范围上,从政治、经济逐步拓展至文化、教育等诸多领域,人权内涵逐步由人民的生存权向发展权递进;在法律主体上,既由早期的“集体性”人权逐步向“个体性”人权发展,又将革命人民的人权向一切抗日群体的人权逐步拓展;在法律目的上,从以惩戒威吓向教育感化转变;在法律审判、实施、处罚等程序上也进一步进行调整完善,不断保障和发展人权。在具体部门法律中更加鲜明地表明了这一趋势,如1942年12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土地租佃条例草案》对于“减租”“交租”“租佃契约及佃权”以及各类特殊情况下的租佃关系均进行了详细说明,切实保障了生产双方的经济利益。同年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的“分则”中第二章对于“妨害私人利益之罪”进行了细致分类,主要包括了“妨害个人生命罪”“妨害私人身体罪”“妨害私人自由罪”“妨害家庭安宁罪”“妨害私人名誉罪”“妨害私人信用罪”“妨害秘密罪”“妨害私人财物罪”等主要内容,法律法规逐步向精细化、细致化方向发展,保障人权的总体趋向在于不断满足陕甘宁边区人民日益增长的权利需求。 社会革命与自我革命相结合 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既承担有反帝反封建以及反对国民党独裁统治的革命任务,同时也具有加强党建与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具体而言,陕甘宁边区长期处在经济贫困、社会治理薄弱的状态,在广大农村还残留着相当程度的封建残余思想,中国共产党对于这一区域的政治统治不仅要实现陕甘宁边区的人身解放,更具有思想解放和人格独立的功能。在这一时期的法治实践即可明显看出“法律现代化”与“人权现代化”的进步趋势。仅以婚姻关系为例,1939年4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即确定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禁止包办强迫及买卖婚姻”等基本要求,并对“结婚”“离婚”“婚姻与子女及财产之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此后,陆续出台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严禁买卖婚姻的具体办法的命令》(1942年8月)、《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第二次修正草案》(1942年12月)、《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4年3月)等相关法律均对保障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等予以规范,对于保障长期受压迫的女性权利和妇女解放起到极大促进作用。同时,为保持党员队伍的纯洁性和先进性,尤其是杜绝和惩戒违法乱纪行为,除在上述相关法律中专门提出规范司法审讯程序、发挥人民民主监督等要求外,专门出台了管制公务人员、改进工作作风的相关法律规约,如1939年4月出台的《陕甘宁边区惩治贪污条例(草案)》对贪污行为及其处置进行了规定;1943年1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调整军政民关系维护革命秩序暂行办法》,要求“尊重人民权利绝对禁止非法捕人、罚款、打人、骂人行为”;同年5月公布的《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首条即强调,“忠实施政纲领,贯彻法令、决议”。 因此,这一时期的法治实践有社会革命与自我革命的双重作用,可以视为中国共产党从革命党向局部执政转变,进而为建立新中国实现全面执政进行探索的重要形式,对于实现民族独立与解放、党的建设与自我革命提供了路径。 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有效统合 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作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巩固政权的基本举措,既是保证陕甘宁边区社会稳定的现实要求,也有以此为基础推动中国革命长期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对此,中国共产党将陕甘宁边区的政治建设与法治建设有效统合起来,在宏观制度层面,通过宪法性文件对“三三制”、人民代表会议制度等内容予以了确认和规范。如《施政纲领》对“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主义”的具体内涵和实施范围进行了阐述,突出了对于人民各项权利的认定;在《纲领》中确立了“三三制”,强调各党各派及无党无派人士均能参加边区民意机关活动和边区行政管理,为建立统一的联合政府进行探索实践;在《宪法原则》《宪法草案(修正稿)》中均对人民的参政议政权利作出说明,并且在边区行政、司法的组织机构、功能发挥中也有意践行这一要求,实现了依法保障人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这一举措与陕甘宁边区的政治建设形成联动效应,有效地调节了社会不同阶级、政党、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确保人民民主的真正实现。与此同时,伴随着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不断深入,在各个革命根据地掀起依法保障人权的浪潮,自1940年至1943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颁布的“保障人权条例”多达十余项,例如《山东省人权保障条例》(1940年11月)、《晋西北保障人民权利暂行条例》(1941年4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保护敌占区人民办法及优待朝鲜人民规程》(1942年6月)、《渤海区人权保障条例执行规则》(1943年2月)等相关条例、规程均在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极大地促进了革命区人民解放和人民民主事业发展。中国共产党将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融贯于普遍的立法活动中,这一时期立法总数大致在260余件,涉及60余种门类,其中在主要的立法规制中均具有涉及人权的相关内容,对于巩固和维护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领导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奠定了基础,也切实保障了陕甘宁地区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不懈追求。”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指明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深刻呼应了“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的新时代主题。对此,要始终坚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奠定坚实基础。 [本文系202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研究”(22&ZD025),2020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延安时期中国共产党的群团组织建设经验及其当代启示研究》(20CDJ005),2022年陕西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百年奋斗视域下的陕西红色文化资源融入高校思政工作研究”(22JK1805)阶段性成果] 【人民法院报】 李伟弟: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的法治实践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3-01/06/content_224310.htm?div=-1
2024-02-07长期以来,在法学教育各种热烈的讨论和丰富的文献著述方面,以法学教材为主题的研究是一个较少受到关注的领域。按照教育部设立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的部署,国家法学教材基地的成立,将在有关法学教材的理论研究、咨询指导服务、交流传播研究成果、吸引和汇聚教材研究队伍、培养专业人才和资源平台建设等方面发挥作用,从而使我们对根本上改变法学教材研究现状充满期待。 有关课程与教材教法的研究,过去长期仅限于教育学或师范类院校的范围。教育学研究者对于教材问题的关注,以及由此发展起来的有关教材的理论、方法和相关知识,也主要集中在基础教育或公共教育经验的层面,较少涉及有关高级专门教育领域教材建设。因此,从教育学的角度讲,基地的设立,必将为拓展传统的教材教法的研究领域提供新的契机。 国家法学教材基地的设立,是教育主管部门为全面落实教材国家事权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把法学教材建设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重要体现。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特色法学教材体系”“推进中国法学系列教材建设”。要实现这个宏伟目标,具体落实这项重大任务,需要有工作抓手,也就是具体的落实途径和方式。基地的设立,为实现上述目标和任务提供了工作抓手。关于新时代法学教材建设的目标和任务,这里进行以下几点分析。 一、新时代法学教材建设的指导思想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教材建设。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等多个场合,习近平总书记对教材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材工作的重要论述,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高度,深刻阐明了事关教材的一系列方向性、原则性、根本性问题,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教材建设的高度重视,为我们把握法学教材建设规律,做好新时代的法学教材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新时代我国法学教材建设的指导思想,归纳起来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强调教材是育人育才的重要依托,是学校教育教学、推进立德树人的关键要素。建设什么样的教材体系,核心教材传授什么内容、倡导什么价值,体现国家意志,是国家事权。对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哲学社会科学教材进行国家层面规划,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要立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从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高度抓好教材建设。 二是强调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三是强调教材是传播知识的主要载体,直接关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和教育目标实现。要深入研究“教什么”的问题,也要深入研究“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要把教材建设作为一项战略工程、基础工程,用心打造培根铸魂、启智增慧的精品教材,加快形成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立足国际学术前沿、门类齐全、学段衔接的中国特色高质量教材体系,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有力支撑。 四是强调教材建设是铸魂工程,统编教材是基础,要建立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目录制度,要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水平不高、导向有问题的教材不能使用;政治上把握不准确、不到位的教材,要“一票否决”;简单贴政治标签,不顾教材体系完整、逻辑完备,断章取义塞入政治内容的教材,也要不得。 五是强调学科体系同教材体系的密切关系,学科体系建设上不去,教材体系就上不去;反过来,教材体系上不去,学科体系就没有后劲。要培养出好的哲学社会科学有用之才,就要有好的教材。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体系和教材体系,总体上要按照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下,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思路,体现继承性、民族性、原创性、时代性、系统性、专业性,在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针对我国法学教材编写和教学实践中一定程度存在的“偏重西方法学理论、缺乏鉴别批判,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不够深入的问题”,明确指出解决这些问题要统筹谋划、整体布局,该坚持的坚持,该改进的改进,该调整的调整,该创新的创新。我们不能做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要做中国学术的创造者、世界学术的贡献者。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正确解读中国现实、回答中国问题,提炼标识性学术概念,打造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的学术话语体系,尽快把我国法学学科体系和教材体系建立起来。 六是强调法学教材建设要处理好法学知识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法学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首先要打牢法学基础知识,同时要强化实践教学。要打破高校和社会之间的体制壁垒,将实际工作部门的优质教学资源引入高校,法治实务部门要选派理论水平高的专家到高校任教,参与顶盛体育(中国)集团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实践的最新经验和生动案例带进课堂教学中。 七是强调要加强党对教材建设的领导,强化相关部门责任,在教材编写、推广、使用上注重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学者、学校、出版机构等方面积极性,集中骨干力量,统筹优势资源,推出顶盛体育(中国)集团高水平教材。对于教材编写主体较多、质量参差不齐的情况,在教材选用上一定要把好关。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材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涉及教材建设的文件,出台了一系列教材建设的重要举措。2017年,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做好教材管理有关工作,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家教材委员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教材国家事权的重要战略部署,国家教材委员会也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个统筹指导管理全国教材工作的组织机构。国家教材委员会成立后开展了五项重点工作,一是编制了《全国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2019—2022年)》,和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共同构建了教材建设的“四梁八柱”;二是继续推进统编教材建设,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育部重点教材(以下简称“马工程重点教材”)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三是建立健全教材建设管理体制,并逐步形成教材编写审核机制;四是加强教材研究、宣传和阐释工作,设立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五是加强支持保障和激励机制,把教材纳入高校“双一流”评估、教学评估、学科评估重要指标。其中关于马工程重点教材,按照《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相关专业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的通知》有关要求,一是把马工程重点教材统一作为国家级重点规划教材;二是把教材使用统一纳入相关专业顶盛体育(中国)集团方案和教学计划;三是把使用情况统一作为高等教育质量检测的基本指标;四是把教材使用情况统一作为本科教学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至此,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教材工作的格局基本形成。 二、新时代法学教材建设目标 从最根本意义上讲,新时代法学教材建设的目标服从于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总的战略安排。从法治和教育两个维度看,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两步走”战略安排,其中,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文化强国”,而未来五年主要目标任务之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加完善”。从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表述来看,教材建设工作目标是分阶段进行设计的。《全国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2019-2022年)》提出教材建设的总体目标是:经过努力,教材建设全面加强,更加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要求,教材更具中国特色和国际视野,育人功能显著增强,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开创教材建设新局面。重点在三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一是教材建设体制基本健全,二是教材体系基本完备,三是教材质量显著提升。这是从分阶段实现工作任务目标来设计的。 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意见》擘画了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发展蓝图、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和各项任务。《意见》对于法学教育发展到2025年和2035年的主要目标作了部署,即到2025年,法学院校区域布局与学科专业布局更加均衡,法学教育管理指导体制更加完善,顶盛体育(中国)集团质量稳步提升,重点领域人才短板加快补齐,法学理论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研究能力持续提高,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更加繁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进一步创新发展。到2035年,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相适应,建成一批中国特色、世界一流法学院校,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法学专家学者,持续培养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人才,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形成内容科学、结构合理、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法学教育体系和法学理论研究体系。在《意见》的工作原则部分提出五项工作原则,这也是教材建设的工作原则——“把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放在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与强调教材的国家事权、把教材建设纳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精神完全一致;“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相结合,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规律,汲取世界法治文明有益成果,推动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高质量发展”,这既可以作为教材建设的指导思想,同时也是法学教材建设的目标。如果用一句话简练地概括新时代我国法学教材建设的目标,可以表述为加快建成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法学教材体系。 三、法学教材建设的主要任务 《意见》提出了法学院校、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三大体系建设任务。法学教育体系建设任务主要对法学学科体系、法学教学体系、法学教材体系和法学教师队伍建设作了安排部署。作为法学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教材体系建设任务的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统领,通过抓好核心教材、编好主干教材、开发新形态教材等,构建中国法学教材体系。这是法学教材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其核心要义是要通过核心教材、主干教材和新形态教材等方式,将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穿到现行各门法学教材知识体系之中,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中国法学教材体系。这方面的工作任务应该建立在扎实的学科建设工作基础上。无论是法学核心课程教材,还是法学主干课程教材建设,或者新形态教材建设,都要将教材建设建立在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学术化表达、学理性阐述和系统性构建的基础上。这方面的探索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第二,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等教材,巩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在法学教材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及时组织更新修订,拓展法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建设的覆盖面,提升影响力。这项任务重点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教学体系,开好课程,用好教材的任务。2021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高校法治理论教学体系的通知》明确指出,将“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纳入法学专业核心必修课。各高校应参照《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21年版)》修订法学专业顶盛体育(中国)集团方案,于2021年秋季学期面向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课程。与此同时,《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一书由高教出版社出版,满足了学生学习的需要。在开设课程、编写和使用教材的基础上,今后的任务是要继续拓展开课的范围,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提升学术内涵、完善课程设计、创新方法手段、加强师资培训,推动形成完善的课程体系等。另一方面是有关马工程重点教材升级版建设工作任务。2022年2月,教育部印发了《新时代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教育部重点教材建设推进方案》,对马工程重点教材进行全新拓展,从基本要求、重点任务、建设方式、实施安排、保障措施和组织领导等方面,进行了新的安排部署。目前这些工作任务正在加紧推动进行中。 第三,推进中国法学系列教材建设,充分反映全面依法治国发展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法学教材建设必须积极回应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成果和重要实践成果,包括: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总之,凡属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加快建设、司法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社会公平正义保障更为坚实、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这些方面的内容,都应当及时充分反映到现行法学教学内容当中,使法学教材建设跟上时代发展,体现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客观要求。 第四,严格要求法学教材编写人员资质条件,加强教材分级分类审核,把好政治关、学术关。我国已于2019年颁布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高校教材建设工作的管理职责、教材规划,特别是教材编写、教材审核、教材选用以及支持保障、检查监督做了全面细致明确的规定,为遴选审查法学教材编写人员的资质条件提供了明确的指南。按照《办法》规定,教材编写人员必须符合四项基本条件:一是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是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顶盛体育(中国)集团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三是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四是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对于教材主编,《办法》还提出两项要求:一是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二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领域有深入研究、较高造诣和学术威望,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在程序上,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总之,现行的高校教材管理规定满足了新时代严把教材政治关和质量关的要求,为从源头上确保教材的编写质量提供了制度保障。 (作者:顶盛体育(中国)集团教授王健) (本文系作者2023年11月4日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国家教材建设重点研究基地启动仪式暨首届法学教材建设论坛上的发言,内容略有调整。) 【民主与法治周刊】王健:推进新时代法学教材建设https://mp.weixin.qq.com/s/XAnycyDiqYq2AUi1GciHPw
2024-02-07